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慧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869號、毒偵緝字第109、1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6年度聲沒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869號、毒偵緝字第109、110號被告溫慧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毒聲字第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民國105年4月1日釋放出所,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105年1月11日21時許,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3袋(驗餘淨重1.5027公克)及淡黃色透明液體1瓶(驗餘淨重1.1362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伽瑪羥基丁酸成分,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部分,仍應適用105年6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合先敘明。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7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4月1日執行完畢出所,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69號、毒偵緝字第109、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05年1月11日21時許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編號⑴所示之白色結晶3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表編號⑵所示之淡黃色透明液體1瓶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3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之物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3只、裝盛伽瑪羥基丁酸成分液體之外瓶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承上開說明,應視同毒品整體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述扣案毒品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伽瑪羥基丁酸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附表:│├──┬─────────┬────────────┬─────────────────┤│編號│名稱/外觀│數量/驗前總重量/驗餘總│鑑定書文號││││重量││├──┼─────────┼────────────┼─────────────────┤│⑴│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3袋/毛重2.8570公克(含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他命(含包裝袋3只│袋3標籤)/淨重1.5030公│3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白色結晶│克/餘重1.5027公克│書(105年度毒偵字第869卷第72頁)。│├──┼─────────┼────────────┼─────────────────┤│⑵│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1瓶/毛重3.4970公克(含1│同上│││丁酸(含外裝瓶1個│瓶1標籤)/淨重1.1690公││││)/淡黃色透明液體│克/餘重1.136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