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七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醫上訴字第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二百十五條論處罪刑(另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部分,業據原審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確定),該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為被告之上訴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猶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蔡彩貞法官林俊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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