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9854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6號法定代理人甲○○
6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詠程車體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狀載債務人詠程車體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秋煙 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