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愷翔(原名徐北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617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壢交簡字第146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法律之適用:㈠經本院調查,認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
書第3款所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事存在,爰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㈡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徐愷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 姜宜伶 於本院與被告和解後,已當庭表明、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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