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1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被告 張簡湘 評兼法定代理人 李秀珠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視為起訴因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100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