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七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健儀 訴訟代理人 劉豫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零捌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叁萬陸仟零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拾萬零捌仟貳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萬零捌仟壹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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