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三二號
原告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古明峰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零陸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陸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