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三三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虹邦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卿 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係本於就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號六樓、地下樓暨其坐落台北市○○區○○段五小段二九六、二九七、二九八地號基地之不動產所有權請求被告塗銷上開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無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參見同法第二十六條)。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