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五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乙○○原名李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