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第六九號
原告法國國家巴黎銀行臺北分行設臺北市○○○路○○○號七樓法定代理人 楊伯豪 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 律師
楊曉邦 律師 林黛利 律師被告甲○○
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五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蕭清清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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