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6號聲明人 吳媛玉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第三審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342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媛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黃潔茹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嘉梅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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