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944號債權人 顧澤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魏敬達 、 魏新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魏新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具狀敘明本件是否對魏敬達、魏新誠請求連帶給付?或僅係對魏新誠請求?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