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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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代理人 辛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5張,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心怡┌──────────────────────────────────────────────────────────────┐│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廖錦鍾 │玉山商業銀行佳里分│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15日│20,124元│BA0000000│││││行│司│││││├──┼─────────┼─────────┼─────────┼───────┼─────────┼────────┼──┤│002│ 陳徐春香 │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21,950元│BA0000000│││││行│司│││││├──┼─────────┼─────────┼─────────┼───────┼─────────┼────────┼──┤│003│ 陳建志 │臺南市西港區農會│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40,919元│FA0000000││││││司│││││├──┼─────────┼─────────┼─────────┼───────┼─────────┼────────┼──┤│004│ 張碧鈴 │南市區漁會│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11,881元│FA0000000││││││司│││││├──┼─────────┼─────────┼─────────┼───────┼─────────┼────────┼──┤│005│ 施俊銘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2月31日│23,190元│NN0000000│││││永康分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