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英任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英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英任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且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形式上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蓋在全部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六簡字第1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3年1月14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3年3月5日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刑,業於103年3月11日易科罰金而形式上執行完畢等情,各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依前說明,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王英任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圖利容留性交│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犯罪日期│102年9月11日│102年12月1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293號│103年度偵字第26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六簡字第170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03年2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03年1月14日,應予更正)│103年3月5日,應予更正)│├────┼────┼──────────────┼──────────────┤│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六簡字第170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3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14日│103年3月5日│├────┴────┼──────────────┼──────────────┤│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6號│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52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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