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19號原告 廖柿茹 被告 廖志榮
廖志雄 廖志郎 廖玉雲 黃玉燕 廖志文 廖碧如 廖志明 廖志鴻 廖俊安 廖芝嫻 廖柏陞 廖品欣 廖玉鈴 廖玉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2,349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現值30,635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21.32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30,378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248.16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30,78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51.51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45分之1=2,112,3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