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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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0號債權人茗山造景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戊 債務人特通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棟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茗山造景園藝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東茂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東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