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補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郭俊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林淑珍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提出被繼承人林淑珍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