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7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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