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消債補字第47號聲請人( 何俊宏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㈢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預納郵費新臺幣840元。│└───────────────────────────┘~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