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1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劉葛亮 被告 廖本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參諸為該借據一部份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載明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核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未合,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