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李穆生 被告 裴偉
邱銘輝 蔡慧貞 謝忠良 廖志成 陳啟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叁仟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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