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簡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漢斌選任辯護人吳存富律師
潘則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被告姓名「 杜漢威 」均應予更正為「杜漢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被告姓名應為「杜漢斌」,經本院誤載為「杜漢威」,然此等文字誤繕核與原簡易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