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 張家振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複代理人 謝殷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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