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9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被告 謝文彥
吳謝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壹仟壹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壹元,扣除上述原告已僅繳納金額,尚欠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