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債權人 王泗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資弘股份有限公司王彭菊妹蔡月娟李俊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資弘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
部業於民國97年5月12日經授中字第0973486964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釋明所列債務人王彭菊妹、蔡月娟、李俊程等僅係資弘股
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兼具債務人身份,若兼具債務人身份,請釋明請求渠等連帶清償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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