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0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0593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胡木源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蔡志峰
蔡奇麟即蔡志郎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如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另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點第1項亦規定,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拍定人未繳足價金或承受之債權人逾期未補繳價金與其應受分配額之差額,致再定期拍賣時亦同。據上可知,執行法院對共有物之執行拍賣時,於第一次拍賣通知共有人及於拍定後通知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乃屬執行拍賣共有物之法定程序,亦即執行程序中債權人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如不為之,執行程序即無法進行。於此情形,如經執行法院通知補正共有人資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通知補正,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仍未補正,執行法院即得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又債權人提出共有人戶籍謄本俾執行法院得合法通知共有人,乃其於執行程序應為之必要行為,不因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依職權為調查而免除其查報、提出之協力義務,附此說明。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4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實施鑑價及詢價程序,並將定期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在案。經查,系爭不動產係債務人與他人所共有之土地,此有債務人個人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查,因執行法院須於第一次拍賣期日前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債權人自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全部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體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下合稱系爭文件),俾使執行法院得合法通知共有人拍賣程序之進行,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及112年11月7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收受通知次日起20日內提出系爭文件,債權人分別於112年10月18日及112年11月13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迄今仍未補正系爭文件,亦不見提出任何說明,致本院無法通知共有人以進行系爭不動產之第一次拍賣程序,是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且經本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而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揆諸首開規定,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附表:
標別:麟112年司執字080593號財產所有人:蔡奇麟即蔡志郎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桃園市平鎮區六和19538659.23000000000分之0000000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2桃園市平鎮區六和3932049.43103680分之2599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3桃園市平鎮區六和4116031.85103680分之2599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4桃園市平鎮區六和458995.01103680分之2599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5桃園市平鎮區六和4655905.79103680分之2599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6桃園市平鎮區六和4705898.55103680分之2599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7桃園市平鎮區六和4868655.336912分之123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8桃園市平鎮區六和4893676.08103680分之2599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9桃園市平鎮區六和4915938.73103680分之2599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10桃園市平鎮區六和495772.19103680分之2599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11桃園市平鎮區六和50819538.086912分之123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12桃園市平鎮區六和72015849.9634560分之379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13桃園市平鎮區六和72117735.3464800分之1919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14桃園市平鎮區六和7226084.65103680分之2599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15桃園市平鎮區六和75634747.74810分之19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16桃園市平鎮區六和75742462.342430分之57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17桃園市平鎮區六和77447055.348640分之44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18桃園市平鎮區六和88719827.35207360分之2477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19桃園市平鎮區六和94313458.18103680分之2821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0地號20桃園市平鎮區六和94625951.7534560分之379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21桃園市平鎮區六和119111274.1123040分之541備考重測前:雙連坡段0000-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