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62號抗告人即被告 劉展碩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8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乃案件繫屬中,為確保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對於被告實施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律於第一、二、三審繫屬之案件,分別規定其羈押期間及延長羈押之次數限制,是羈押或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審認,要屬案件繫屬法院之權限,倘案件已脫離繫屬,即無此審認權可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抗告人即被告劉展碩因詐欺案件,前經原審於民國107年8月7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羈押,嗣於同年10月31日裁定自同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後,於同年12月27日再裁定自108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原審於108年1月14日以抗告逾期為由,裁定駁回抗告,被告不服,再提起本件抗告。惟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業經原審於107年12月5日以106年度易字第85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在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而該案已於108年1月28日繫屬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0號),本院並於同日裁定羈押被告。茲該案既脫離原審繫屬,原審上開延長羈押裁定之效力已告終結,而無再予審認之必要,本件抗告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