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尊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79、38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
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79、380號被告游尊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68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26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2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抗告。
書記 官金和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