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38號聲請人 陳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正雄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住所: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8年12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