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臨時管理人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68號聲請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諭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間撤銷臨時管理人登記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