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9號

原告 羅嘉慧

被告 楊慧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

法官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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