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告 劉雅綺
被告 楊慧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
法官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魏巧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告 劉雅綺
被告 楊慧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
法官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