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承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承錐所涉113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民國113年12月13日偵防識字第1130016559號毒品鑑驗報告1份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之部分外,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

鑑定結果:

⒈鑑定項目:項次1安非他命(證物描述:安非他命2包,扣押目錄表編號A2至A3)

⒉敘述:經檢視均為透明晶體。

⒊數量:驗前總毛重5.33公克;驗前總淨重4.95公克;驗後總淨重4.89公克

⒋結果:

⑴拉曼光譜法:

 經檢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隨機抽取A3進行分析。

⑵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卷證出處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3年12月13日偵防識字第1130016559號毒品鑑驗報告(偵卷第233-239頁)

2

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個)

鑑定結果:

⒈鑑定項目:項次2安非他命(證物描述:安非他命3包,扣押目錄表編號A4至A6)

⒉敘述:經檢視均為透明晶體。

⒊數量:驗前總毛重6.03公克;驗前總淨重5.46公克;驗後總淨重5.38公克

⒋結果:

⑴拉曼光譜法:

 經檢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隨機抽取A4進行分析。

⑵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卷證出處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3年12月13日偵防識字第1130016559號毒品鑑驗報告(偵卷第233-2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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