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99號聲請人 李國中 (即桃園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予聲報桃園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在案,茲因公司帳務繁瑣處理不及,未能於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4年12月4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且由本院函准備查等情,業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238號卷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年6月4日起展延六個月至同年12月4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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