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明玉
胡周 韋君胡 周書羽 被告 劉燿陞
在發汽車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青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6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