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三號判決確定在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三0九0五八三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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