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
原告力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洪堯欽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
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丁○○被告德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B法官賴惠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