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被告 陳拓欽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被告 杜錫輝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