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 陳雅萍 律師即巨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巨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破產管理人陳雅萍律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上開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巨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其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52萬4,915元(計算式:355,900+169,015=524,915),扣除破產財團費用(即附件A破產管理人之報酬、B因破產財團之管理及分配所生之必要費用)後,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均於法相合,應予認可。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於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提之。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