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34號聲請人呈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麗麗┌──────────────────────────────────────────────┐│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和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1年7月10日│453,903元│SO0000000││││司林志遠│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