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調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調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調訴字第2號原告 陳清全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舍珊海茵 被告 林億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上開裁定業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而於同4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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