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325號原告 趙桂富 被告 黃耀德 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 律師
王國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面積6.6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無牌照轎車開走,歸還該占用之騎樓車位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6,000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3,600元【計算式:46,000×6.6=303,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