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26號

原告 魏媺錦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被告 魏媺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2,32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5,070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周瑞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