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 王林淑惠 以上抗告人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