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24號原告 曾寶葳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複代理人 陳侶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365元,惟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賠償1,347,822元,嗣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賠償2,816,823元,有該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一狀可憑,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2,816,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原告僅繳納14,365元,尚欠14,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4,55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