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64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飛
林家瑜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意旨略以:被告陳宏飛為告訴人 余瑞嬌 之配偶(民國81年6月14日結婚,104年8月18日離婚),被告林家瑜明知被告陳宏飛係有配偶之人,兩人竟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自104年3月間某日起,由被告林家瑜承租新竹縣○○鄉○○路○號3樓,兩人同居該處,並於同居期間發生姦淫行為。迄於同年5月間經告訴人余瑞嬌發現而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查獲。因認被告陳宏飛與林家瑜分別係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及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陳宏飛及林家瑜妨害家庭案件,公訴人認被告陳宏飛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林家瑜係觸犯同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2人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易字卷第15至17頁)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被告2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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