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57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裁判案由:竊盜主文原判決關於乙○○、甲○○部分撤銷。乙○○、甲○○教唆連續竊盜,各處罰金貳仟肆佰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