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賴欣儀 訴訟代理人 賴宏碩 被告 蘇泊睿
蘇文峰 李榮珍 上列被告因被告蘇泊睿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52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求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雖記載被告「蘇泊睿監護人」,然經本院調解程序通知被告蘇泊睿之監護人到場,而知悉被告蘇泊睿之監護人應為蘇文峰、李榮珍,有被告蘇泊睿之個人戶籍資料、點名單各1份附卷可查(見附民卷第25-2頁、第30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蔡盈貞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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