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稦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前於民國100年間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應更正為「前於民國100年間曾因公共危險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前於民國100年間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之記載,顯係「前於民國100年間曾因公共危險案件」之誤載,爰依上開解釋意旨,更正為「前於民國100年間曾因公共危險案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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