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7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新竹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甲○○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四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聲明上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案外第三人逕為自己利益,對於法院就他人間所為之裁判聲明上訴者,為法所不許。本件上訴人乙○○並非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述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其逕行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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